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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07-26 12:46:57 | 作者: 橡胶密封条系列
2023年6月14日,根据《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位于吴川市覃巴镇蔡屋村西山砖厂旁西北泥路边的吴川市覃巴昊天橡塑制品项目的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做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厂橡塑制品项目正在开工生产,生产的基本工艺为“*************”,产生的生产车间废气和锅炉废气经*台喷淋吸收塔、*台干式雾化分离器、*台等离子UV光解机处理后通过*米高的排气筒高空排放;现场检查发现,该排气筒底部有一段呈开口状的铁质弯头管,部分废气通过该底部铁质弯头管排放,该排放口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与你厂排污许可证(副本)核定只有*个废气排放口的情况不相符。经查,你厂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属于重点管理,已安装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现场检查你厂烟尘(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设备存在以下不符合技术规范问题:
1.CEMS站房无UPS稳压电源,无温湿度计,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6.4 “监测站房内配电功率能够很好的满足仪表实际要求,功率不少于 8kw,至少预留三孔插座 5个、稳压电源1个、UPS 电源1个。”的要求;
2.你厂的在线监测设施是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但检查发现站房内张贴的*份《CEMS 设备操作规程》中第五、十一、十二项内容与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要求不相符,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的10.1总体要求“CEMS 运维单位应根据 CEMS 使用说明书和本标准的要求编制仪器运行管理规程,确定系统运行操作人员和管理维护人员的工作职责。”的规定;
3.日常运维记录超期(已超过7天),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 (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5-2017)中10.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日常运行管理要求的10.2日常巡检“....CEMS 日常巡检时间间隔不超过7d。”的要求;
4.现场在线仪器参数(颗粒物斜率、截距、速度场系数)未按照调试验收资料做参数设置,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的新方法》(HJ 76-2017)中7.2.3.2.3 准确度“b) 将7.2.3.2.2 获得的符合要求的校准曲线斜率和截距输入 CEMS 参数设置,对颗粒物CEMS 测量结果进行校准修正。”和7.2.3.3.2 准确度“b) 将7.2.3.3.1获得的符合要求的速度场系数平均值K 输入CEMS 参数设置,对烟气流速连续测量系统测量结果进行修正。”的要求;
5.现场反吹风机未开启,颗粒物检测仪无反吹气源,不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方面的要求及检测的新方法》(HJ 76-2017)中5.4.3 辅助设备要求的5.4.3.4“CEMS 应具有防止外部光学镜头和插入烟囱或烟道内的反射或测量光学镜头被烟气污染的净化系统(即气幕保护系统);净化系统应能克服烟气压力,保持光学镜头的清洁:净化系统使用的净化气体应经过适当预处理确保其不影响测量结果。”的要求;
6.烟气水分仪测量数值长期为0,颗粒物、氧气、温度数据长期保持稳定(企业开停产无明显变化)。
1.你厂于2023年6月1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名称和你厂经营者林亚活的身份;
2.我局于2023年6月7日印发的《关于开展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复印件1份,证明本案案源;
3.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和视频录像,我局吴川分局2023年7月17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吴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我局于2023年6月14日在颗粒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调取的颗粒物在线日对湛江市******有限公司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复印件1份和《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复印件1份;你厂于2023年6月14日提交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申请表》复印件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厂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和未能按规定保证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等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调查情况;
4.你厂于2023年6月14日提供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厂送达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5.你厂于2023年6月14日提供的《吴川市覃巴昊天橡塑制品厂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运维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委托湛江市******有限公司运维你厂烟气在线日提供的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1份、排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核定排污口的数量和位置,以及你厂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事实;
你厂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依法应予行政处罚。
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8月10日向你厂送达《责令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3号],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以上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拆除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并加强环境管理,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技术规范,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2023年8月18日,我局吴川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厂CEMS 系统的站房和位于厂界西南侧的采样平台做复查。现场检查时,你厂CEMS站房已配备UPS稳压电源和温湿度计;CEMS运维管理制度与实际在线设备相符;日常运维记录正常(在7天范围内);烟气水分仪测量数值稳定;现场反吹风机已开启,颗粒物监测仪有反吹气源;颗粒物、氧气、温度数据正常;你厂厂界西南侧废气排放口所在的排气筒底部铁质弯头管口已用铁皮完全封堵,已按要求完成整改。
我局吴川分局于2023年9月15日向你厂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11号],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依法享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经你厂的申请,我局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厂在听证会上提出如下陈述申辩意见:1、申辩人原先的废气经喷淋吸收塔、干式雾化分离器和等离子uv光解机处理达标后排出,通过底部铁质弯头管排向上方废气排气筒。2022年4月17日,依据相关监测要求,第三方将旧排气筒切除,更换成不锈钢材料质地的排气筒,并把排气筒底部管道上移1.5米,重新接入到新排气筒中,原底部弯头用铁板彻底封堵。日晒雨淋,有水渗透进排气筒内,对排气筒底部铁板造成了腐蚀,有少量小块的铁皮脱落形成小孔,少量经处理达标的废气通过腐蚀形成的小孔渗漏。在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到申辩人检查察觉缺陷后,申辩人立即根据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完善自动监控设施,经查在线监测数据也未发现有超标迹象,望我局细查;2、申辩人对自动监控设备运维的专业方面技术规范不清楚,只能全权交给第三方负责运维。期间,对于第三方发现的设施问题,申辩人每次都已积极努力配合进行整改。申辩人已在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自身的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但第三方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指出的设施问题,责任应在第三方,不应对申辩人进行处罚;3、现在国家大力扶持中小企业,申辩人的环保投资额较大,每次察觉缺陷都花费大量资金进行整改,希望生态环境部门进行仔细考虑。综上,申辩人请求免除我局拟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11号]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1、关于申辩人提出的“原底部弯头用铁板彻底封堵,日晒雨淋,有水渗透进排气筒内,对排气筒底部铁板造成了腐蚀,造成少量小块的铁皮脱落形成小孔,少量经处理达标的废气通过腐蚀形成的小孔渗漏”的申辩意见,与执法人员6月14日现场检查情况不符,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2、关于申辩人提出“申辩人对自动监控设备运维的专业方面技术规范不清楚,已交给第三方负责运维,应对第三方进行处罚,申辩人非责任主体,不应对申辩人作出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申辩人作为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负有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因已委托第三方运营而免除,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3、申辩人作为环保责任主体,及时对厂区存在的环保问题进行排查、整改是申辩人的法定义务,理应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设置污染物排放口,按规定保证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该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我局不采纳申辩人的申辩意见。申辩人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和未能按规定保证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的法律正确,裁量适当,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
1.我局于2023年8月9日作出的《责令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湛(吴)环限改字〔2023〕13号]1份、2023年8月10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你厂改正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事实;
2.我局于2023年8月18日制作的《湛江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湛江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照片,证明我局对你厂的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行复查以及你厂的整改情况;
3.你厂于2023年8月18日提供2021年至2023年自行监测报告复印件23份,证明你厂自2021年以来的23次检测中,废气检测结果均达标;
4.我局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湛(吴)环罚听字〔2023〕11号]1份、2023年9月15日的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局在做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你厂违法事实、处罚依据、裁量标准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的事实;
5.你厂于2023年9月18日提交的《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证明你厂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的事实。
6.我局于2023年10月23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湛(吴)环听通字〔2023〕2号]1份、2023年10月24日送达回证1份、2023年10月30日听证公告1份、2023年11月6日行政处罚听证笔录1份,证明我局依法公开举行行政处罚案件听证会的事实。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28裁量标准(“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排放B类污染物”、罚款“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做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能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相符”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一般处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的行政处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以及《广东省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8.31裁量标准(“环境敏感区或限批区以外的区域”、“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维持的时间6个月以下”、罚款“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针对《裁量权规定》中已列明的生态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做全面调查取证并确定罚款幅度区间后,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可按照以下标准确定最终罚款数额:(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能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当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未能按规定保证烟尘(颗粒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正常运行”的环境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的行政处罚;以上两项合计共处罚款人民币壹拾柒万元整(¥170,000.00)。
依据《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湛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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