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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

时间: 2024-10-31 07:47:21 |   作者: 部分行业专用密封条

  第一条 为推进濮阳县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切实传导压力、压实责任,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十次会议精神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2015〕45号)、《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环境保护督查方案(试行)的通知》(厅字〔2015〕21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环督察〔2017〕115号)、《濮阳市委办公室、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濮阳市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量化问责规定的通知》(濮办〔2017〕35号)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濮阳县各乡(镇、办)、县直有关部门有关党政领导干部在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工作中失职失责行为的问责工作。

  第四条 量化问责坚持依法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严从紧,并遵循“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终身追责、权责一致”和“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业务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原则。

  (一)环境保护部组织的“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或巡查整改落实情况;

  (二)省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攻坚办”)组织的大气污染防治综合治理专项督查发现并交办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一)2017年9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省攻坚办专项督查、市县攻坚办交办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问题数量;

  (二)2017年10月及之后每月,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或巡查、省攻坚办专项督查、市县攻坚办督查新发现的涉及“散乱污”企业整治不力、电代煤和气代煤工作不实、燃煤小锅炉“清零”不到位、重点行业错峰生产不落实等 4 方面问题的数量(详见附件)。

  第七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乡(镇、办)党政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县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及有关人员实施问责。

  (二)环境保护部每月强化督查或巡查、省攻坚办专项督查、市县攻坚办督查仍发现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大气环境问题,且数量达到 1个及1个以上的。

  第八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七条问责情形的,由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问责建议,并组织梳理形成相应材料,向县纪委进行移交移送。

  第九条 县纪委收到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办公室移交的问责建议及相应材料后,应及时做出详细的调查处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具体问责处理意见应征得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同意,并在履行有关程序后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问责解决方法为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可合并使用。情节较轻的,可实施诫勉。在具体问责方式上,应区别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领导责任,直接责任一般应重于主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一般应重于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量化问责工作不取代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约谈等处罚措施,不取代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等相关工作安排。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濮阳县委解释,具体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商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政府办公室、县环保局承担。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并于“2+26”城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强化督查工作结束后暂停执行。

  附件:纳入量化问责的环保强化督查或巡查、省攻坚办专项督查、市县攻坚办督查问题情形

  1.淘汰类“散乱污”企业:2017年9月底前,未依法依规关停取缔、做到“两断三清”的,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在一定期限内,已清除原料、产品和设备确实需要在原址存放的,不得具备恢复生产能力)。

  2.原址升级改造类“散乱污”企业:未按照环保部强化督查或巡查、省攻坚办专项督查、市县攻坚办督查交办要求及环境保护相关法律和法规和政策规定完成治污设施建设,投入运行的。集群类“散乱污”企业未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由有关部门会审签字,投入运行的。

  应严格同时满足下列3条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此标准仅适用于强化督查或巡查、省攻坚办专项督查、市县攻坚办督查新发现“散乱污”企业问题,不得作为企业升级改造标准。

  (1)橡胶生产:橡胶生产的全部过程中,炼胶、成型、硫化工序未采取密闭工艺,VOCs废气未处理收集的;橡胶制品生产的全部过程中,需加热工序VOCs废气未收集处理的。

  (2)陶瓷烧制: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采用煤气做燃料,未安装脱硫设施的。

  (3)钢铁铸造:熔炼、浇注工序未安装烟气收集、处理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4)耐火材料:原辅料露天破碎的,采用煤做燃料,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5)砖瓦窑:原辅料露天破碎的,窑炉烟气未安装除尘、脱硫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6)水泥粉磨站:磨机机头、机尾未安装除尘设施,或除尘仅采用重力法或水膜湿法的。

  (8)家具制造:胶合板生产未安装VOCs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家具生产喷漆工序使用有机溶剂且未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设施的。

  2017年10月底前,纳入电代煤、气代煤任务清单的村庄,届时发现1个村庄未完成改造任务的,即算0.5个问题;发现1个村庄虽已完成改造任务,但仍有20%及以上住户复烧散煤的,也算作0.5个问题。

  从2017年11月1日起,列入2017年燃煤锅炉淘汰清单而未淘汰的;或发现燃煤锅炉淘汰存在弄虚作假问题的;或发现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管理清单台账中存在瞒报漏报燃煤锅炉、煤气发生炉的。发现一台即算0.5个问题。

  有关部门未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2018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的。重点行业企业未按照错峰限停产方案执行。

  未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的,算1个问题;制定的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弄虚作假的,也算1个问题;无论是不是制定错峰生产和运输方案,每发现1起企业错峰生产和运输落实不到位的,即算1个问题。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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