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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4-10-31 07:47:41 | 作者: 部分行业专用密封条
为有效降低城区大气和扬尘污染,改善城区空气质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发生,进一步强化提升城市管理上的水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现就我县主城区禁止行驶大型货车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一、总质量4.5吨(含4.5吨)以上的大型货车(不包括特种车辆)早7时至晚22时,不得驶入主城区路段(包括北环路、胜利路、人民路、前进路、和平路;康居大街、建设街、光明街)。
三、对于禁行期间确需行驶主城区路段的车辆,驾驶人须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车辆强制保险等证件,到交警大队重点车辆管理办公室备案,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通行证》后,方可按指定时段、路段行驶。
对违反禁行规定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两小时处罚一次。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按照“违反禁令标志指示”认定。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车辆及驾驶人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予以处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为全面保持我县良好的空气质量,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我县禁限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法律法规通告如下:
本通告适用于蔚州镇区划范围和涌泉庄乡邸家庄村、滨河湾小区、滨河湾壹号小区、公园首府小区、湖畔新城小区、小五台家属楼小区。
在禁限燃放区域内,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允许燃放,其他时间全部禁止燃放。禁限燃放区域不可以设置烟花爆竹固定销售网点,只可在允许销售时间内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设置临时销售网点。允许销售烟花爆竹时间为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次年正月十五十七时。销售期结束后,临时销售网点全部撤除。
县公安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急管理局、生态环境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及蔚州镇、涌泉庄乡成立联合执法队,各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对各类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进行严格查处。
在禁限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行政案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劝阻、制止并向公安部门举报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冬季供暖是重要的民生工程,关系着广大群众的生活质量,关系着生态环境的改善,关系着社会的和谐稳定。为进一步提升全县集中供热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和热源企业正常运转,现就全县集中供热收费工作通告如下:
一、提高集中供热服务质量。供热企业要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秉承“让每一个家庭温暖如春”的服务宗旨,大力提升集中供热管理、服务水平,按照《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规定保证正常、稳定、连续供热,热用户室温达到规定标准;供热企业和供热管理部门要改进完善供暖投诉受理机制和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对供暖不到位、室温不达标等情况,要建立台账,限期整改;因供热单位原因连续停止供热或不达标供热时间超过《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相关规定的,供热企业应当予以核减热用户收费。
二、依法缴纳集中供热费用。足额收费是确保热源企业正常运转的前提条件,足额缴费是每个热用户应尽的义务。全县集中供热用户、企事业单位都要依法缴纳采暖费、二次管网改造费、接口费等相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管线改造组织单位、供热企业可向热用户发出催缴通知书,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的,在不损害其他用户用热权益的情况下,可以对其限热或者停止供热,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将缴费列入诚信体系建设。将采暖费缴纳作为“诚信蔚县”建设和改善蔚县营商环境的重要内容。各乡镇、县直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督促本单位干部、职工带头缴费;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将个人缴费情况列入本人“德行”考核重要内容;蔚州镇等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村村委会要教育本辖区居民做诚实守信公民,按时缴费,对恶意欠费的公民记入本人信用档案。
四、依法打击恶意欠费行为。对恶意欠缴各类费用的个人和企事业单位,经催缴后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缴纳的,供热企业和管线改造组织单位要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仍然不执行法院判决的,依法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相关媒体公布。对利用微信群、公众号等网络媒体散发谣言、闹事的不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进行打击。
为全面提升散煤管控水平,全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我县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和法规和《河北省关于强力推进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的意见》、省、市、县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等工作部署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县劣质煤管控,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在县城主城区设立禁煤区,区域范围为:建设北大街以东(包括两侧街面房)、胜利路以北(包括两侧街面房)、西七里河村以西(包括西七里河全村)、北环路东延长线两侧。
禁煤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个体工商业户、居民住户在生产、生活中,严禁使用散煤,全部采用电、气、型煤等清洁能源替代散煤;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采购、储存、囤积、销售散煤。
采暖季期间,各乡镇政府根据辖区内实际及“双代”工程完成情况,合理规划、设置民用散煤销售网点,经县劣质煤管控小组批准后,方可从事有关经营活动。县内公路两侧严禁设立散煤销售网点;对未经规划批准、擅自设立的散煤销售网点,由属地乡镇政府负责坚决予以取缔。
劣质散煤是指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34169-2017《商品煤质量民用散煤》中“无烟1号”和河北省DB13/2081—2014《工业和民用燃料煤》地方标准的散煤。
全县范围内,严禁生产劣质散煤,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销售,并向承运单位和销售对象提供《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严禁劣质散煤输入,进入县境内的运煤车辆须持有《质检报告》和《购销合同》;严禁洗选外来煤,严禁将劣质散煤作为原料进行型煤生产加工;严禁销售劣质散煤,从事散煤销售的经营者,须向供货方索取批次《质检报告》,对经市场监管部门抽检、确定为不合格散煤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严禁燃用劣质散煤,各燃煤使用单位要严把质量关,对经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抽检、确定为不合格燃煤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由县劣质散煤管控成员单位会同各乡镇组建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联合执法行动,严厉查处劣质散煤运销行为。对检查中发现没有合格《质检报告》运销的散煤,按劣质散煤查扣;对走村串户、游击兜售和网上销售劣质散煤的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县发改部门要建立健全没收劣质散煤处置制度,规范处置执法部门查扣、没收的劣质散煤。
对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劣质煤运销举报电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
为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摒弃丧葬陋俗,倡导文明祭祀,净化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焚烧、运输冥纸、冥币等祭祀用品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各乡镇要广泛开展“破迷信、抛陋习、讲文明、树新风”主题宣传,倡导文明祭祀。对发现辖区内生产、销售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各乡镇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二、广大群众办理丧事活动应当文明节俭、遵章守礼,不得妨害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应采取鲜花祭祀、网上祭祀或到墓地祭祀等文明祭祀方式,主动摒弃不文明行为。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对生产、销售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禁止在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居民小区、公园、坟地等露天及公共场所焚烧、抛撒冥钞、纸钱等祭祀用品。违反上述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会同民政、生态环境、公安等相关部门予以劝阻和制止,并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予以处罚。
五、对制作、仿制、买卖人民币图样,在祭祀用品上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由人民银行会同市场监管、公安等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并销毁违法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生产、销售锡箔、冥钞、纸钱、纸扎等封建迷信丧葬用品提供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上述行为的,对运输车辆予以查扣,对运输的祭祀用品予以没收,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七、对违反本通告、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消防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由消防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环境污染违法行为的,由环保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为彻底消除“散乱污”企业污染,减少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按照河北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散乱污”企业深度整治行动方案》的统一部署,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开展“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行动。通告如下:
一、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且超过淘汰期限的工艺或装备,一律列入“散乱污”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取缔。主要包括:(一)小炼铝、碘石烧制等土法熔炼小企业。(二)有炼胶、成型、硫化工序的废旧橡胶加工企业。(三)小石灰窑。(四)以粘土为原料的小砖瓦窑。(五)有水洗、热熔工序的废旧塑料小加工企业。(六)小煤场(栈)。(七)有鞣制、硝染、染色、水洗或使用有机溶剂工序,涉重金属产生排放的毛皮加工类企业。(八)《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规定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
二、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散乱污”企业,限期进行提升改造,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后,纳入正常环境监管范围。对逾期完不成提升改造标准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取缔。主要包括:(一)物理加工、破碎废旧橡胶企业。(二)砂石料(含工业固废)储存类企业。(三)粮食、饲料加工类企业。(四)汽修企业。(五)石材加工企业。(六)包装印刷企业。(七)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八)非煤矿山开采、加工企业。(九)水泥制品企业。
三、各乡(镇)政府为整治责任主体,对辖区内企业进行“拉网式”排查,对“散乱污”企业建立台账,专人专柜管理,按照要求进行分类整治。对在5月15日前没有完成整治的企业要列出清单,上报县政府。
四、“散乱污”企业应当于2019年5月15日前自行整改到位。逾期未按要求整改到位的,自2019年5月16日开始,由属地乡镇牵头,县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公安、城管、电力等有关部门共同采取综合措施(断电、停业);对列入关闭取缔范围且未关闭取缔的企业按照“两断三清”标准(即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产品、清除设备)强行关闭取缔。对列入改造提升类的企业采取先停产后整改,对逾期完不成提升改造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取缔。对于干扰阻碍取缔行动的,将依法严厉打击;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
五、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要适时对“散乱污”企业集中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督导检查,对推进工作不力、瞒报漏报、弄虚作假、责任不落实、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按照《河北省“散乱污”企业整治量化问责管理办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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